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9
原告颜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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