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启良诉被告杨天双、杜洪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9
原告杨启良,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天双,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杜洪模,重庆市铜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良诉被告杨天双、杜洪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良于2015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启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杨启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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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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