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信勇诉被告李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49
原告杨信勇。

被告李大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信勇诉被告李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信勇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信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信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杨信勇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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