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吉亮诉被告王青录、张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0
原告袁吉亮,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恩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青录,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发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吉亮诉被告王青录、张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吉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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