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仁碧诉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李恩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0
原告张仁碧,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迪、卫昭斌,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明军,主任。

被告李恩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张仁碧诉被告遵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李恩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仁碧以本案属行政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仁碧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仁碧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维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