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立贵诉被告陈正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立贵,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陈正才,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贵诉被告陈正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立贵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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