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国先诉被告遵义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冶金建设公司、赵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国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贵州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赵进(赵静),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先诉被告遵义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冶金建设公司、赵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国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国先负担。
审判员 杨学东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辉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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