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辉诉被告李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1
原告朱辉,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传林,1972年1月 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诉被告李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辉以被告李传林已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朱辉负担。

审判员  黄洪建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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