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强。
委托代理人罗扬。
被告李荣长,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家骐。
委托代理人李雄刚。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愿意支付已垫付费用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遵义陆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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