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地方税务局诉被告邓国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1
原告遵义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遵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易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王代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国均,出生日期不详,遵义县人, 住遵义县尚嵇镇文化路老地税分局办公楼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地方税务局诉被告邓国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10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地方税务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地方税务局负担。

审 判 长  杨学东

审 判 员  周辉围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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