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永洋与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1
原告詹永洋,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永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永洋诉被告张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永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詹永洋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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