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宗西诉被告张兴政、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宗西,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兴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浪,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西诉被告张兴政、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宗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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