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祥诉丁代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朝祥,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丁代禹,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俞曙,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祥诉被告丁代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朝祥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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