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成忠诉被告吴岩、高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成忠,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省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岩,黑龙江省双城市人,个体户。
被告高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负责人魏玉萍,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负责人肖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忠诉被告吴岩、高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成忠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成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成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朱成忠承担。
审判员 李家凤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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