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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