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胜碧与被告王友刚、杨滔、郑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胜碧,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良举,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杨滔,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郑鹏,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告王友刚,贵州省遵义县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远林,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安县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连龙。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胜碧诉被告杨滔、王友刚、郑鹏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胜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人民陪审员 汪善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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