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爱投资有限公司、遵义黔北妇产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1
原告遵义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进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省遵义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博爱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金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黔北妇产医院。

法定代表人柯金瑞,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爱投资有限公司、遵义黔北妇产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8月20 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00元,减半收取1785.00元,由原告遵义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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