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诉被告罗华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
负责人李天佑,组长。
原告遵义县马蹄镇永华村前进组。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永华村。
负责人张德远,组长。
被告罗华江,38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遵义县马蹄镇永华村前进组诉被告罗华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遵义县马蹄镇永华村前进组以与被告罗华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遵义县马蹄镇永华村前进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遵义县马蹄镇永华村前进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遵义县鸭溪镇白腊坎村小坝十三组、遵义县马蹄镇永华村前进组承担。
审 判 长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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