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坪与李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2
原告张胜坪,贵州省遵义县人,个体户。

被告李帝群,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坪诉被告李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坪于2015年3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胜坪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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