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文诉李永卫、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金文,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四川省德阳市人。
被告李永卫,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洪,40岁,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金文诉被告李永卫、杨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文以被告均居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由其待后到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金文承担。
审 判 长 马 琳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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