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文诉三岔镇庆远居民主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金文。
委托代理人张启勇,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明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三岔镇庆远居民主组。
负责人罗远静,系该村民组组长。
被告聂志军 ,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芳。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金文诉被告遵义县三岔镇庆远居民主组、聂志军、杨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文以被告之间已解除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文负担。
审判员 马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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