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婕与游家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琳婕,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伍盛琴,遵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游家森,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告班铭凤,贵州省都匀市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茜。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婕、游家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本案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琳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琳婕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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