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生与甘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友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甘家伟,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生诉被告甘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友生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友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