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生与甘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3
原告张友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甘家伟,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生诉被告甘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友生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友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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