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承国诉赵锡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3
原告赵承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赵锡敏,年龄不详,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国与被告赵锡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承国以与被告赵锡敏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承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承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承国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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