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 泓,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
被告徐某某,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赵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逾期后,原告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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