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祥诉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3
原告赵紫祥,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高正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紫祥诉被告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紫祥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紫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紫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紫祥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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