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祥诉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紫祥,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高正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紫祥诉被告高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紫祥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紫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紫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紫祥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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