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祥火诉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3
原告赵祥火,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杜希良。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祥火诉被告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杜希良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赵祥火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38.00元,逾期后,原告赵祥火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祥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洪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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