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4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何某某,贵州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晓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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