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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