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务农。
被告蒋某某,务农。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周某某签收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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