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告詹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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