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朱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安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因自行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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