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国与遵义县枫香镇当坝采石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4
原告朱正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县枫香镇当坝采石场,住所地:遵义县枫香镇青坑村。

法定代表人方守峰,该采石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罗天学,该采石场负责人。特别授权。

原告朱正国诉被告遵义县枫香镇当坝采石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正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纠纷已得到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国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纠纷已得到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朱正国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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