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与肖登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周 亚,女,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肖登平,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诉被告肖登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亚撤回对被告肖登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助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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