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英诉雷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4
原告朱哲英,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雷应华,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朱哲英诉被告雷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朱哲英应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70.00元;逾期,原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受理费减、免、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哲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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