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佘保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 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佘保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佘保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佘保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2.00元,减半收取3,281.00元,由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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