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诉聂远涛秦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聂远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秦思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与被告聂远涛、秦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春风寄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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