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晟元集团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鸭溪镇雷泉社区金竹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7714XXXX。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城市中心瑞金路侧金地大厦C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连佳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遵义市旭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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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邹雪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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