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社会保障局诉周国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县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熊晓莲,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娅。
委托代理人严怀淑。
被告周国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周国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社会保障局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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