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与张吉涛、张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6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

负责人朱光银,该社主任。

被告张成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吉涛,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与被告张成才、张吉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坪信用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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