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诉赵世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
诉讼代表人陈春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
诉讼代表人廖延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
诉讼代表人罗昭先,贵州省遵义县人 。
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世光,贵州省遵义县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与被告赵世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西坪镇桂山村水塘组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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