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协和医院诉张军、唐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6
原告遵义协和医院(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北段南园瑞丽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8066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的龙,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军,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唐凤,女,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

原告遵义协和医院(普通合伙)诉被告张军、唐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协和医院(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协和医院(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遵义协和医院(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唐 敏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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