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蒋志明、李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勇,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志明,贵州省开阳县人。
被告李翔,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志明、李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00元,减半收取668.50元,由原告遵义兴发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邹雪晓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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