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永安建筑材料厂与黄龙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6
原告遵义县永安建筑材料厂。

负责人曹恩华,该厂矿长。

被告黄龙创,又名黄创创,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永安建筑材料厂诉被告黄龙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永安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6月23日以其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永安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遵义县永安建筑材料厂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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