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长军与被上诉人李健桥民间借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军,贵州省务川县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嘉梅,贵州省务川县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宏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桥,贵州省务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长军、秦嘉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军、秦嘉梅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军、秦嘉梅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长军、秦嘉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上诉人李长军、秦嘉梅申请减、免、缓交,本院审查后,决定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退回上诉人李长军、秦嘉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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