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与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沙湾镇。
法定代表人吕姿文,系该煤矿负责人。
被上诉人刘建军,住山西省原平市。
上诉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9.0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县沙湾镇五一煤矿。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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