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桂英与胡国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英,住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美,原住仁怀市,现住仁怀市。
上诉人卢桂英与被上诉人胡国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卢桂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卢桂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桂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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