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桂英与胡国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7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桂英,住仁怀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美,原住仁怀市,现住仁怀市。

上诉人卢桂英与被上诉人胡国美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卢桂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卢桂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桂英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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