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开珍与黄安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开珍。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安英,住仁怀市。
上诉人骆开珍与被上诉人黄安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书面通知骆开珍缴纳上诉费,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诉费减、免、缓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骆开珍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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