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洪江、郭如初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8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广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江,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贵州省息烽县人,住息烽县永靖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如初,男,回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如善,男,回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

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梁卓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洪江、郭如初、郭如善及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以邮寄方式向遵义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并书面表示撤回上诉,主动履行原审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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