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58
提请人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

法定代表人易华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海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习水县民化乡。

法定代表人周勇。

提请人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9月23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价值人民币6718739.9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自愿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东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6718739.9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莉

审 判 员  张洁

代理审判员  张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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